男子酒后骚扰女童被打后索赔!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关于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及适用的参考案例: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

男子饮酒后言语骚扰、触碰女童,被女童父亲扇耳光并推倒在地。案情显示,2023年6月23日0时19分至23分左右,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和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相邻街边路口等待刘某丙(刘某甲姐姐)。此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刘某乙和邓某某进行言语骚扰,要求她们陪他去喝酒、唱歌。两人告知他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并未停止,并表示愿意出钱。刘某乙和邓某某拒绝并走到街边门市躲避,张某文随后离开。
6月23日0时24分至26分左右,刘某乙和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再次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处,继续骚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张某文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一位路过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三人回家,张某文迅速离开并走入小区。刘某丙随后致电刘某甲,告知前因后果,让刘某甲下楼接孩子。
6月23日0时28分40秒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出现,继续骚扰刘某乙三人。三人躲闪,刘某丙伸手阻挡。这时,刘某甲下楼见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并推了他一下。张某文与刘某甲发生扭打,最终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并报警。张某文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该伤情系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刘某甲辩称其在情急之下出手制止,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提起上诉。2025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从防卫起因看,饮酒后的张某文于深夜约10分钟的时间内,先后三次对刘某乙三人实施纠缠、骚扰,已经对三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刘某甲得知三人被两次纠缠、骚扰后立即下楼,在小区内碰见张某文时,张某文正在第三次纠缠、骚扰三人。从防卫意图看,刘某甲扇张某文一巴掌及推一下的行为,目的是震慑、阻止张某文继续实施纠缠、骚扰等不法侵害,保护三人的人身权利。从防卫对象看,刘某甲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文实施防卫行为。
从不法侵害行为角度来看,事发时间为深夜,地点为人迹稀少的街边、小区外快递柜及小区内部道路。张某文对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不断升级。张某文系成年饮酒男性,而刘某乙三人为女性,且有两名未成年人,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某文的行为已经对三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紧迫的危险。从防卫行为来看,刘某甲在张某文纠缠、骚扰三人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张某文还手后发生扭打,但在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卫。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虽然刘某甲的行为是导致张某文身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但该损害与被张某文所侵害的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同一位阶且利益相当。
因此,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法院遂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酒后骚扰女童被打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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